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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3平台2024-05-23

【浙江龙泉“青马学习班”系列调研(一)】搭建一个“出真知”的学习体系******

  明天的中国,希望寄予青年。

 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,“全党要把青年工作作为战略性工程来抓,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,用党的使命感召青年”。

  新时代新征程,如何提升广大青年的理论素养,加强广大青年的思想引领,锤炼广大青年干事创业能力,推动广大青年以奋斗姿态挺膺担当,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。

  2022年以来,浙江省龙泉市在全域举办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学习班(青马学习班),针对年轻干部和青年人才的理论学习和能力提升,进行了有效探索。

  知行合一,打破理论与实践的“壁垒”

  “理论脱离实践是空谈,能够指导实践才是真知。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学习班就是要为广大青年干部、人才提供一个‘出真知’的地方。”谈起举办“青马学习班”的初衷,龙泉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小春的回答简洁而又直指问题的关键。

  在李小春看来,青年群体有朝气,有冲劲,有强烈的求知欲,但也往往对理论知识掌握不透,对实践问题了解不深,给自身的工作、发展造成困扰。“青马学习班”就是要打破青年干部人才遇到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“壁垒”,为青年答疑解惑,通过学习,掌握科学理论蕴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,提升解决实践问题的本领,实现锻炼一支高水平的青年人才队伍的目的。

【浙江龙泉“青马学习班”系列调研(一)】搭建一个“出真知”的学习体系

学习班开班第一课

  龙泉市“青马学习班”起初在2022年7月开办。党的二十大之后,结合二十大报告的新理念、新提法、新论断,对学习内容进行了系统性地丰富、完善、提升。整体课程以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”为总论,设置涵盖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科教、民生、生态等11个篇章,并于2022年12月正式开班。

  “升级”后的学习班在保持理论学习的高度与深度、全面与系统的同时,也高度关照龙泉当地的市情实际,鼓励学员们从地方产业发展、基层社会治理、营商环境建设、生态价值转化等实际工作中深刻理解理论的指导意义,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更加明显。

  在这里,学员们结合龙泉发展实践对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系统钻研,常修常炼,常悟常进。培训班学员夏柳希说,“青马学习班”促使年轻干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,系统深入地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在学习中成长,在实践中长技,不断提高适应新时代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。

  由点及面,实现从“盆景”到“风景”的跃变

  学习班最初的开办具有实验性质,龙泉决定“点上先行”,在青年干部群体中先行先试,开设“86后”副科级干部、“91后”优秀年轻干部2个班次。学员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,组织开展“综合比选”,最终择优选取80名青年干部以“周末课堂”形式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学习。

  随着学习班开办经验的日益丰富、成熟,以及龙泉发展对青年干部人才的旺盛需求,龙泉在学习班开办上更进一步。

  一是“线上延伸”。学习班广泛吸纳新生代企业家、青年工匠、教师、医护、农师、妇女等各行业、各领域中的青年才俊,形成新生代企业家、青年剑瓷匠人、青年巾帼等8个学习班,既实现了统一学习品牌、统一学习体系、统一管理体制,又做到分群体、分专题开展针对性学习培训。

  二是“面上覆盖”。构建起市乡村三级联动格局,龙泉全市19个乡镇(街道)及若干村(社)同步铺开,学习班学员从开班之初的80人增长至1600余人,累计组织学习活动52场,实现“青马学习班”从“盆景”到“风景”的持续跃变。

  青年当立鸿鹄志,做力行者。如何将理论融入实践,培育一支想干事、能干事、干成事的人才队伍,一直是理论教学的难点。“青马学习班”通过系统性地学马信马、研马用马,帮助青年群体提高理论素养,砥砺理想信念,在学思践悟中理解龙泉的发展脉络,明确自己的奋斗方向,正在交出一份扎实的“龙泉答案”。

  (光明网记者 陈建栋、李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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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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